西洋参浓缩液可抗癌?虚假宣传违法

时间: 2024-03-27 16:39:37 |   作者: 新闻中心

  近期,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工作委员会舆情大数据研究室通过监测发现,有营业销售人员通过微信和朋友圈对外宣传一款“固青堂牌西洋参浓缩液”的产品,营业销售人员推送的资料中强调产品的药食同源属性,还称该产品能“美容养颜抗衰老”“抗炎抗病毒”“抗癌”还可以“延年益寿”……

  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回应称,这样的一种情况属于虚假宣传,肯定违法了。此前有过警告,也立案处罚过。工作人员还称,该品牌的网络销售的具体经营地址在杭州,监管上有难度。

  据报道,如今,文登西洋参种植培养面积稳定在5.5万亩,年产鲜参达8000多吨,成为全国最大的西洋参主产区。“中国西洋参之都”名副其实。

  在日常生活中,一些营业销售人员在推销食品过程中,利用微信“点对点”向咨询者发送的产品资料和介绍话术中,往往包含:这款食品属于药食同源,可以“抗癌”,“延年益寿”,“老少皆宜”等内容,并附带部分用户使用产品后的反馈作为案例。同时,营业销售人员还不忘将这些资料发布到朋友圈,用以扩大产品和品牌的“影响”。

  那么,营业销售人员的上述行为是否违法?如果违法,应当适用什么法律条款?带着问题,“食针”咨询了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的赵方明律师。

  赵方明律师表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则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营销人员自主通过微信“点对点”沟通方式,发送不实宣传信息的行为,属于对产品所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虚假宣传的行为可能受到包括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二十万元以上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则面临一百万元以上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等。

  如营业销售人员按照企业授意或为了履行职务,通过朋友圈发布具有广告特征的不实内容,则涉嫌发布虚假广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违反广告法的行为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不受理广告申请等措施。

  “食针”注意到,早在数年前,一则朋友圈发布违法广告被罚40万元的新闻报道就引起了大众的广泛关注。

  值得一提的是,不少营销人员在对食品的宣传中常常会突出“药食同源”这一概念,甚至会强调食品中添加的某一种或者几种成分具备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从而让受众误以为该产品具备此种功效。

  “食针”了解到,去年11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对党参等9种物质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公告》(2023年第9号),将党参、肉苁蓉(荒漠)、铁皮石斛、西洋参、黄芪、灵芝、山茱萸、天麻、杜仲叶等9种物质纳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简称食药物质)目录。这极大提振了相关产业升级发展的信心。

  不过,《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药物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食药物质目录的相关规定,产品标签标识和经营中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